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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等罪名的追诉标准应“从新”

王勇 中国检察官 2022-08-26

王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摘要:《追诉标准(二)》规定的职务侵占等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与2016年“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不一致,实践中如何适用存在争议。厘清这一问题,关键要分析行为时有无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对应的法条有无修改变化;如果司法解释对应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不同,则不存在相应冲突。据此,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后发生的行为,《追诉标准(二)》施行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应该适用新标准。此外,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法条并无变化,实践中可考虑把《追诉标准(二)》视为准司法解释,对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行为予以适用。… 阅读全文 “职务侵占等罪名的追诉标准应“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