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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滨州市中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不等于财产足以清偿

裁判要旨:

本院作出的(2020)鲁16执2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深圳专城公司未能提供滨州爱纸缘公司的财产线索,而非滨州爱纸缘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赵新建提交的证据也可以证明滨州爱纸缘公司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深圳专城公司申请追加赵新建为被执行人,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应予支持的情形。阅读全文 “裁判观点:滨州市中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不等于财产足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