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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济南中院-抽逃出资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本金及利息

裁判要旨:

1998年7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阅读全文 “裁判观点:济南中院-抽逃出资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