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院作出的(2020)鲁16执2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深圳专城公司未能提供滨州爱纸缘公司的财产线索,而非滨州爱纸缘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赵新建提交的证据也可以证明滨州爱纸缘公司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深圳专城公司申请追加赵新建为被执行人,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应予支持的情形。… 阅读全文 “裁判观点:滨州市中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不等于财产足以清偿”
裁判要旨:
本院作出的(2020)鲁16执2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深圳专城公司未能提供滨州爱纸缘公司的财产线索,而非滨州爱纸缘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赵新建提交的证据也可以证明滨州爱纸缘公司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深圳专城公司申请追加赵新建为被执行人,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应予支持的情形。… 阅读全文 “裁判观点:滨州市中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不等于财产足以清偿”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起时间之探讨——以《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解释为视角
李欣宇 2018-10-24
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起时间的现实困惑
(一)几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阅读全文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起时间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