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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如何调整—基于实证分析结果的考察与反思

作者:郑新俊 发布时间:2018-09-12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论文提要: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确定了违约金调整制度,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又为法官调整违约金提供了较为具体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判断违约金约定的高低、如何进行调整、需要考察哪些因素?从法律文本到司法实践,法官调整的限度如何?笔者以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调整作为考察对象,对违约金约定的类型、调整情况进行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违约金调整比例高、调整幅度大、调整理由阐释不详细、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违约金惩罚性功能未被足够重视等问题。通过分析违约金调整的思维框架,进而提出通过正确认识实际损失的作用,量化并综合考察其他因素;区分违约类型,明确不同违约类型的影响权重;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规范案件审理程序;法官谨慎行使释明权,保持司法谦抑性;合理借鉴现行规定和行业惯例,弥补实际损失难以认定时判断标准。最后就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的再发现,注重司法裁判的社会引领作用提出了一点建议。… 阅读全文 “违约金如何调整—基于实证分析结果的考察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