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托运人就托寄物同时购买了承运人的保价服务以及第三方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若托寄物发生了保险事故,且不存在承运人故意造成托寄物损失等情形的,保险公司赔付托运人损失后,仅能就保价限额内的损失向承运人代位求偿。… 阅读全文 “裁判规则:保险人仅能在保价限额内向承运人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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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如何调整—基于实证分析结果的考察与反思
作者:郑新俊 发布时间:2018-09-12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论文提要: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确定了违约金调整制度,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又为法官调整违约金提供了较为具体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判断违约金约定的高低、如何进行调整、需要考察哪些因素?从法律文本到司法实践,法官调整的限度如何?笔者以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调整作为考察对象,对违约金约定的类型、调整情况进行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违约金调整比例高、调整幅度大、调整理由阐释不详细、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违约金惩罚性功能未被足够重视等问题。通过分析违约金调整的思维框架,进而提出通过正确认识实际损失的作用,量化并综合考察其他因素;区分违约类型,明确不同违约类型的影响权重;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规范案件审理程序;法官谨慎行使释明权,保持司法谦抑性;合理借鉴现行规定和行业惯例,弥补实际损失难以认定时判断标准。最后就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的再发现,注重司法裁判的社会引领作用提出了一点建议。… 阅读全文 “违约金如何调整—基于实证分析结果的考察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