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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需区分一般行为和终结执行行为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316号

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对于提出执行异议的具体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区分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一般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二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阅读全文 “最高院判例: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需区分一般行为和终结执行行为”

最高院判例:执行民事调解书有无迟延履行金以调解书有无民事责任约定判断

在民事判决书中,经常见到这样的一句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能否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阅读全文 “最高院判例:执行民事调解书有无迟延履行金以调解书有无民事责任约定判断”

裁判观点:滨州市中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不等于财产足以清偿

裁判要旨:

本院作出的(2020)鲁16执2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深圳专城公司未能提供滨州爱纸缘公司的财产线索,而非滨州爱纸缘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赵新建提交的证据也可以证明滨州爱纸缘公司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深圳专城公司申请追加赵新建为被执行人,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应予支持的情形。阅读全文 “裁判观点:滨州市中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不等于财产足以清偿”

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2014)执复字第25号】

裁判要旨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诉讼保全中的轮候查封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在客观上并未对保全的标的进行处置。即便将来进入执行程序,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此时债务人主张管辖法院对其实施了超标的保全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阅读全文 “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

最高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规定》第28、29条的区别适用

胡伟华律师

一、背景法条与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阅读全文 “最高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规定》第28、29条的区别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