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区裁判观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构成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5年9月30日

二、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1、入职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工作的的超龄劳动者仍为适格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但用人单位有权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2、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超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梅爱芝与济南上好人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济南中院典型案例)(2015)鲁民申字第650号

梅爱芝在济南上好人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好人家酒店)从事保洁工作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上好人家酒店以梅爱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未依法为梅爱芝缴纳社会保险。梅爱芝主张,上好人家酒店未为梅爱芝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支付梅爱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此情形下,劳动者因退休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据此,上好人家酒店可与梅爱芝终止劳动合同,但应依法支付梅爱芝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对于从事底层职业的超龄劳动者而言,其弱势劳动者特征更加明显。本案基于立法本意,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劳动用工市场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案认定达到退休年龄的超龄劳动者仍为适格劳动者,但用人单位有权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超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沂南县前哨精密花岗石制造有限公司、李春亮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鲁民申537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春亮于2005年11月25日到前哨公司工作时尚不满60周岁,其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前哨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未给李春亮缴纳社会保险。李春亮年满60周岁后仍继续在前哨公司工作,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哨公司与李春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主体资格。李春亮在工作期间接受前哨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前哨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活动。李春亮从事的工作是前哨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前哨公司与李春亮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前哨公司关于李春亮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而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刘加花、秦韦丰与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5)鲁民申字第1743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本案中,秦四伦生前按月领取的55元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与国家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并不等同,不能视为其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明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秦四伦生前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况下,原判决认定秦四伦与明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类案:徐芳智与莒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2015)鲁民提字第526号)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初次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认定为劳务关系

裁判要旨:1、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尚没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初次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作出明确规定。2、超过60周岁的农民工符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用工单位与招用的超过60周岁的农民工发生用工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一)王曰华、潍坊鑫冠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鲁民申1008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年满60周岁的王曰华能否与鑫冠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终止为法定终止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对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不认定为劳动关系。超过60周岁的农民工符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故前述相关法律规定亦适用于农村户籍人员,即用工单位与招用的超过60周岁的农民工发生用工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根据王曰华的自述,其于2016年11月到鑫冠公司工作时已超过60周岁,双方即使存在用工关系,也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故王曰华所称与鑫冠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的再审事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曰华再审提出的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是特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能否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并不适用本案认定王曰华与鑫冠公司的用工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的情形,该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杜焕翠与山东海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民终5130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彭金龙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初次向海利达物业公司提供劳动,是否应当认定彭金龙与海利达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中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综合以上规定:1.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设定的可以退休的年龄。2.根据从事工种不同、劳动者身体条件不同、缴费时间长短不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可以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相同,也可以早于或晚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劳动者还有可能因为无法满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而终身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转而按国务院规定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3.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一方面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劳动者亦无权利拒绝参加社会保险。4.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本院认为,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一方面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任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人员是否可以缴纳社会保险亦无明确规定。因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尚没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初次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杜焕翠主张彭金龙与海利达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