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业主委员的选举程序与异议

一、法律规定

(一)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可以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并通过书面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法律分析

1、业委会选任流程不符合规定,是否必然导致选举结果无效或者被撤销

因相关法律尚未对该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且业委会的选举在性质上属于全体业主自治的范畴,法律不宜也难以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从这方面看,选任流程不符合规定对于选举结果的影响,更依赖于筹备组制定的业委会选举章程。这也对筹备组制定完善的业委会选举章程的能力提出了挑战。

2、业主以外的其他个人、机构(如物业)能否能对业委会选举结果提出异议

(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指导”细化为由街道办、政府等组建“筹备组”进行选举前各项工作,包括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及选举程序等。在选举程序方面,《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并通过书面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等。

(2)根据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业主是否能对业委会成员的选举结果提出异议,具体要以筹备组制定的业委会选举章程为准。对于业主以外的其他个人、机构(比如物业)是否能对业委会成员的选举结果提出异议?个人认为,业主委员会是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所成立的,因此提出异议的主体应仅限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及其他非业主的个人、机构无权提出异议。

3、对于业委会选举结果有异议,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尚需在司法实践中明辨

《 法官说法 | 对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有异议,是否可以请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2-08-11

案  情

原告隋某为被告某小区业主。由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公布的候选人名单中存在候选人欠交物业费的情况,原告认为这些候选人欠交物业费的做法侵害了全体业主权益,业主大会决议违反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同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针对原告提出的异议未及时告知,违反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第二款程序性规定。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业主撤销权纠纷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性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纷。而业主的撤销权诉讼应当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本案中,原告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问题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系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而并非针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隋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