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听证的适用情形
1、执行异议与复议案件。原则上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时必须听证(《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12条)。异议人/复议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第14条)。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若申请执行人对终本裁定提出异议,法院必须组织听证,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审查(《终本意见》第16条)。
3、重大执行事项。案外人异议、参与分配方案、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不予执行申请等,一般应公开听证(《执行公开规定》第12条)。
4、终结执行程序。依职权终结执行的,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外,应听证(《执行公开规定》第14条)。
二、执行听证的程序规则
1、公开性与通知义务。听证时间、地点、笔录等必须向当事人及代理人公开(《执行流程公开意见》第3条)。具备条件的法院需对听证全程录音录像,并向当事人提供查阅(第4条)。
2、听证流程。参照民事庭审规则,由合议庭主持,包括举证质证、辩论、陈述意见等环节(最高法答复)。重大案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参与监督(最高法答复)。
3、听证员制度探索。部分地方法院尝试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听证,但尚无全国性规定(最高法答复)。检察院要求听证员需兼具群众代表性与专业性(法学、医学等领域)(《检察听证员库意见》第4条)。
三、特殊情形的听证要求
1、刑事涉案财产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公开听证(《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14条)。
2、线上听证(”云听证”):法院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远程听证,笔录在线签署(最高法答复)。检察院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直播听证,已直播超800件案件(最高检答复)。
四、主要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07)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2014)
5、最高法、最高检对全国人大第6824号建议的答复(2022)
附:法律规定全文、节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四条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07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时,应当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
4、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2014
第三条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
(十二)执行听证、询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十四)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询问通知、听证通知、传票和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笔录、执行听证笔录等材料;
第四条具备条件的法院,询问当事人、执行听证和开展重大执行活动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询问、听证和执行活动结束后,该录音录像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录音录像的,执行法院经核对身份信息后,及时提供查阅。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向社会公众公开本院下列信息:
(五)听证公告、悬赏公告、拍卖公告;
5、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推行异地执行听证健全我国执行听证制度建设的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2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异地执行听证健全我国执行听证制度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执行听证程序的基本情况
执行听证是由执行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理结果听取相关方意见的一种司法活动。听证程序对于增进司法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和监督权,准确查明相关事实、化解执行过程中的矛盾,确保执行行为和执行异议裁决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案件高效办理,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对应当进行听证的事项作出原则规定,同时要求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一些地方法院探索建立了当地执行听证的程序规则,并广泛运用于具体的执行工作中。执行实施阶段的听证具有灵活、方便的特点,目前在执行实施活动方面,涉及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调查、确定执行方案、采取重大执行措施、协商推进拍卖变卖变价程序、进行执行和解、执行财产在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分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一般会根据情况安排听证。
随着执行异议、复议和异议之诉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处理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的听证,例如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主要是在进入法定的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中进行听证。有的案件还要进一步进入异议之诉审判程序,通过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复议的,应当公开听证。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原则确定进行听证的案件范围。
目前实务中,执行异议听证程序主要是参照民事审判中的开庭审理规则进行。一般由合议庭审判长或承办法官主持,实行公开原则及回避制度。参加人主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允许公众旁听。执行听证主要围绕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调查,程序包括相关事实和证据质证、认证和辩论等阶段,合议庭会就争议焦点及事实证据质证,并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权利。对一些重大案件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执行案件,法院会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等人员列席听证会,使听证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对一些疑难复杂,特别是争议焦点涉及专业问题的案件,也会专门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
您在建立全国检察院、法院统一的听证员库的建议中提到关于检察机关建立的听证员制度,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相似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等情形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并在三人合议庭中可以就法律适用问题行使表决权。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若干问题的答复》,人民法院目前不能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实践中不少地方法院也在探索和尝试在执行听证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执行听证和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实践经验,梳理已有司法解释文件,进一步完善执行听证制度和运行机制,切实规范执行听证程序,确保听证过程实质化,不走过场,促进执行案件公正、高效办理。
二、关于搭建“云听证”平台,推行异地“云”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推动利用信息化科技手段服务执法办案,以信息化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疫情期间,为提高执行案件质效,确保执行审判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将疫情防控和执行听证统筹开展,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建设和推广应用“中国移动微法院”,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中国移动微法院”(2022年3月更名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具有网上立案、网上诉前调解、远程庭审及“云听证”的服务功能,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登录“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并在约定时间举行在线听证,听证后还可以立即在线阅读听证笔录、在线签字,使听证流程更加方便、快捷、公开。同时,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托该平台搭建自己的“移动微法院”,集成地方法院特色服务功能,构建地方特色服务区,也有地方法院独立开发建设“云上法庭”,部分法院还利用微信视频会议等第三方平台进行网上听证,取得良好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连结四级法院的“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也具有远程视频功能,必要时可以请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代表委员、专家学者等到当地法院通过该平台参加执行远程听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探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持续优化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等平台,进一步整合人民法院司法服务能力,推行信息化“云”听证,提升人民群众的在线应用体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进一步实现司法公开透明,增进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8月30日
6、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24号建议的答复
黄超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异地执行听证健全我国执行听证制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您的建议由我院分办。我院对此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健全我国执行听证制度的建议,非常具有参考价值。最高检高度重视案件听证工作,于2020年9月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1年8月印发《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2年1月又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逐步推进检察听证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关于统一听证定义,完善听证制度
您提出“在司法系统内部进一步统一听证定义,对开展听证的条件、实现听证的目的、参加听证的人员、执行听证的程序、听证人员的地位与作用、听证意见的听取与采用、听证结果的认定与效力都进行更为具体的规定”的建议,我们认为很有针对性,对听证工作规范发展具有指导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不断改进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对在司法系统内部统一听证定义的问题,由于目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听证会存有不少差异,特别是在活动内容和方式上各有特点,还暂时无法概括出一个统一定义。对检察听证的条件、目的和程序等方面建议,不少已经体现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条文当中,我们将认真梳理汇总,进一步作出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针对实践中听证员筛选条件不够清晰、个别地方对听证认识不到位、听证过程流于形式等问题,进一步加强督促协调,推动案件听证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二、关于规范听证员的筛选条件,突出专业特性
对听证员的筛选条件进行科学、合理规范,突出法律专业背景要求,增加听证意见的实用性和可信度,这是听证工作专业化的必然要求。面对那些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我们组织开展公开听证,就是为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办理案件,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组织开展听证活动,听证员的选择是关键,必须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领域的听证员参与听证活动。比如,如果案情有较大影响,但复杂程度和专业性不强,可以选择群众代表作为听证员,听证员的意见实际上就代表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如果当事人之间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案件本身比较复杂,对听证员的筛选,自然是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更好,这样就更有利于从专业角度化解矛盾。所以,听证员的选择,需要在考虑群众性的基础上,兼顾一定专业性。《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注重吸收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作为听证员。
三、关于利用现代技术,推行异地“云听证”
您提出的“云听证”理念,符合当前数字检察发展趋势。最高检高度重视互联网技术在检察领域的应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规定,公开听证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2020年6月,中国检察听证网开始试运行。2021年6月10日正式运行,并同步开发了移动客户端APP。2021年3月29日,最高检第一次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直播深圳某公司董事怠于履职损害赔偿听证案。2022年2月10日,最高检通过检察听证网、抖音、哔哩哔哩、快手、中新网等8个平台直播南四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听证案,观看直播的人数达到了1200万,一周内观看录播的人数达600万,共1800万。截至2022年4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在中国检察听证网直播了878件听证案件。
同时,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始探索线上听证工作。特别是今年3月部分地区出现疫情以来,天津、河北、江西、辽宁、福建等地检察机关尝试通过会议视频系统举行线上听证,检察人员、当事人、听证员全部通过网络参加听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最高检已将开发检察机关网络听证系统以及移动客户端APP纳入规划。
今年6月29日,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强调检察工作已经步入数字时代,要自觉深入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整体提质增效。我们将在全面总结各地线上听证、网上直播听证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推广异地“云听证”工作,进一步做好做实检察公开听证活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