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取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1
一、房改房概念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
1、市场价购买: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2、成本价购买: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3、标准价购买:不能取得所有权,不能买卖。
二、离婚时涉及房改房如果分割分两种情况
1、按房改房政策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①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为个人财产。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婚前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视为个人所有,在认定房屋为个人财产的前提下,并考虑夫妻各方在该房改房中所体现的福利优惠,按照房改房政策将夫妻各方的工龄、职级等因素在房改房出售价格中的比例予以折算,即将隐含在房改房价格中的福利政策具体物化,给对方相应的适当补偿;权属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共有。③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由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不管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按房改房政策购买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夫妻双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是部分所有权,不是完全所有权,这主要指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既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共同所有财产。不能对所有权归属进行判决,可以对使用权进行判决。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
1、房改房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房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房改房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房改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共同名下:①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为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房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②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视为为子女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