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连带责任保证)诉讼请求如何撰写

一、主债务已经裁判确认

示例:判令被告对某法院某判决认定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写明金额、计算方法)。

1、判决:某公司对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佛仲字第078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向佛山某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5)粤06民终12821号】

2、判决:陈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陈某乙欠付陆某的借款385150元、以385,15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加倍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陆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某乙追偿。【综上所述,陈某甲及陈某乙未按约定清偿债务,陈某乙应当向陆某返还借款385,1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结合(2018)沪0115民初595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方式和陈某乙的还款情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陆某要求陈某甲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就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且未超过保证期间,法院予以支持。陈某甲向陆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某乙追偿。】【(2025)沪01民终17647号】

3、判决:被告王某应对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3民初125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现查明的事实,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曾向某乙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王某又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故可以认定王某已经作出就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现某甲公司到期未履行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完毕,故一审法院判令由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依据充分。关于王某称其保证责任期间已过的意见,王某作出保证意思表示的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某乙公司将某甲公司起诉的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不存在保证期间已过的情况,故对其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信。】【(2025)陕01民终17113号】

4、判决:李某2就(2022)京0113执7564号执行案件中某工程公司对某混凝土公司应付货款及利息4537438.63元、诉讼费2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64588.63元向某混凝土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2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某工程公司追偿;【(2025)京02民终13788号】

二、主债务未经裁判确认,债权人单独起诉保证人

示例:判令被告对某债务人拖欠原告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写明金额、计算方法)。

1、判决:杨某对王某拖欠石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额以15500元为限)。【应特别注意的是,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协调本案与(2024)皖1225民初12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避免石某重复从王某、杨某处获得超出判决确认的权利。】【(2025)皖12民终4782号】

2、判决:清远某公司就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的货款本金2202055.70元、逾期利息[以2202055.7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计算,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及迟延履行金(以2202055.7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覃某向李某梅、蒋某梅偿还欠款8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以89万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法院认为:覃某在该《欠条》担保人处签名,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案涉《欠条》主债务人唐某甲已于2025年1月6日自杀死亡,无履行可能。同时根据法院网络查询反馈,唐某甲名下也无任何资产可履行债务。故李某梅、蒋某梅直接要求作为一般保证人的覃某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川16民终1549号】。

4、判决:江西省某有限责任公司对江西某甲有限公司尚欠江西某有限公司抚州黎川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16,128.3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5)赣10民终1136号】

5、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对债务人王某某到期债务83700.00元及利息(以418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4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18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5年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张某某、肖某欠款837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肖某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张某某承担责任……综上,对张某某、肖某要求张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欠款837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025)川34民终1658号】

6、诉讼请求:要求刘某1、高某某履行担保义务,依法偿还担保债务205万元。判决:刘某1、高某某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某借款本金165万元,及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的利息218071.23元,以上合计1868071.23元。【(2025)内05民再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