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置促销价格:从“爱彼迎”因促销价格虚假被罚一案说起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爱彼迎(Airbnb)中国关联公司安彼迎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因促销价格虚假、未持续公示证照信息等问题,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警告、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2〕22号)。

为什么爱彼迎的“划线价”未被主管部门认定合法有效?“划线价”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企业应该设置划线价、促销价,如何做好“明码标价”呢?本文将为您解答。

一、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

1、2:略。3、自2018年11月开始,当事人采用划线价的形式在其运营的“爱彼迎”APP上开展促销活动。当事人在“爱彼迎”APP上进行促销宣传推介,并提供不同的促销活动供平台内经营者选择。平台内经营者选择参加促销的种类或折扣幅度,并在当事人提供的划线价促销模板(软件)中填入每晚价格当事人根据平台内经营者填报的促销信息,在“爱彼迎”APP中自动以划线价的方式进行价格展示。其中,2021年8月31日雍圣轩酒店页面显示“¥377¥428(划线价)/晚”,四禾居宾馆页面显示“¥300¥428(划线价)/晚”,参加促销活动的其他平台内经营者也采用相同的模式开展价格促销。

图片:“划线价”示例

“划线价”示例

当事人为参加促销的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产品介绍的详情页面下方统一提供并使用“划线价格说明”文档,内容如下:“未划线价格:为产品或服务的实时起售价,是在划线价格基础上计算出的优惠金额,具体成交价格根据商品或服务参加活动或您是否使用礼金券等发生变化,最终以订单结算页的价格为准。划线价格:为参考价,指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服务提供者的建议销售价、零售价或该产品或服务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并非原价;由于产品或服务信息实时更新,市场价格波动等可能会与您预订时展示的不一致,该价格仅供您参考。(若出现折扣比例)折扣比例说明:为划线价与未划线价作比较后计算出的优惠折扣,仅供参考”。经核实,促销活动中的被划线价格由平台内经营者根据“爱彼迎”APP推荐或其他途径获得的价格自行录入。当事人运营的爱彼迎APP以划线价为基准开展价格促销,未准确标明或者表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且不能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二)处罚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三)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警告;2.罚款40万元。

二、杨恒岐律师提示

(一)促销价设置规则

1、促销“原价”要有交易记录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应当有过真实的交易记录。

2、“折前价”不得高于“原价”

标示的“折前价”或根据“优惠价”还原(即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后的“折前价”不得高于“原价”。

3、未销售过的商品促销时不得使用“原价”

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二)“原价”的认定标准

1、“原价”定义: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2、未标明或者表明“原价”:应当以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原价”。

(三)明码标价注意事项

1、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2、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例如按菜单结算餐费之外还向消费者收取(与菜单价格本身关联的)未标明的餐位费、开瓶费等。

3、使用醒目的标价签或价目表:销活动应当使用色彩明显区别于正常标示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处理商品还应特别标明。限时特卖4小时内的,可不更换原标价签,但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原因、降价幅度或折扣率、限时特卖时间。

4、标明详细促销信息:以降价、折价等方式促销时,应当标明真实原因、起止时间、原价与现价、折前价与折扣幅度等信息。通过赠券、赠品、积分返利等方式促销时,应当标明、赠送价值、适用的范围、使用期限、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

5、保留促销前30日销售记录:经营者应当保留促销行为前30日内实际销售或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三、法律依据

(一)《价格法-1997》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2015》

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三、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四)《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五)《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2007》

第四章促销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经营者以降价、折价、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服务)、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的各种营销活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使用色彩明显区别于正常标示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处理商品还应特别标明。限时特卖4小时内的,可不更换原标价签,但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原因、降价幅度或折扣率、限时特卖时间。

第四十八 条经营者实行促销活动时,除按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标示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下列内容:

(一)降价销售商品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应当标明降价原因、降价起止时间、原价及现价等内容;

(二)以折扣形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应标明折价原因、折价起止时间、折扣前的价格和折扣幅度;

(三)实行赠券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

(四)实行价外或标明的服务项目外馈赠物品和提供服务的,应当如实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馈赠服务的种类、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有效期限,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或服务的价格。有馈赠及履行限制条件的,也应当同时标示限制要求;

(五)实行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的,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范围、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商品的,还应当标明积分办法、返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等。有奖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的,还应当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价格和数量等;

(六)实行限量销售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四十九条 前条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商品和服务在降价前在本交易场所没有成交过的,不能作为该商品和服务的原价。

经营者应当保留促销行为前30日内实际销售或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原价。

第五十条 促销商品及服务应标明真实原因,标明的促销原因主要有:(一)库存积压;(二)过季或临近换季;(三)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四)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停产;(五)残次、处理;(六)让利优惠;(七)其他促销原因。

第五十一条 标示价格或收费带有馈赠及履行限制条件、连锁服务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当使用与价格、收费标示同等或更大的字体及其他一些醒目方式明确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第五十二条 特价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等于或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以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方式实行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或提供服务所标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均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经营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