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商业承兑汇票拒付与支付货款竞合下的司法处理

一、交付商票但拒绝付款,视为未取得货款

1、河北亚大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欧梯克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亚大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欧梯克公司交付了承兑汇票,但根据欧梯克公司出具的公证书证实,该汇票在到期日后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即案涉汇票在被提示付款后,承兑人始终未接收该汇票,原审认定汇票承兑人是以自身的行为做出了拒绝承兑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汇票承兑人不接收汇票的行为,导致欧梯克公司至今未能获取货款,没有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审判决亚大公司给付欧梯克公司相应货款,并无不当。综上,亚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来源: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e9a3d726a7b4a249221acc6001a2a7b

2、常州市毅达包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兆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兆鼎公司在二审中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6月29日将涉案票据在其开户行工商银行的网银系统中进行了预约提示付款。该系统在票据到期后将自动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故应认定兆鼎公司依法进行了提示付款。其次,2018年12月4日的票据状态“预期提示付款待签收”表明,即便是持票人预期提示付款,承兑人亦未作出任何应答,显然承兑人一直未付款。因此,在兆鼎公司依法行使了票据权利,但未获支付的情况下,兆鼎公司有权选择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毅达公司主张权利,要求支付货款。一、二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鉴于本案生效判决已执行完毕,当事人可通过线下的协议确认以及电票系统线上的票据追索操作等方式,由兆鼎公司将票据权利转移给毅达公司。

来源: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ad79d4394d049b58fa5ab7500e18713

3、济南卓控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02民再4号

虽然富邦房地产公司再审期间辩称2018年2月6日以商业汇票形式支付56954.16元,但该汇票并未实际兑付,且富邦房地产公司无证据证明卓控设备公司已经实际收取该款项且即使卓控设备公司在收取商业汇票时开具了收据,也不能认定富邦房地产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该款项。故富邦房地产公司要求从应付款中扣除56954.16元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分期付款期限均已届满,富邦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卓控设备公司要求立即付清欠款142385.4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二、交付商票被认定为履行买卖合同付款义务

1、中煤能源山东有限公司、武汉宏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截至目前,上述7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关于本案属于票据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中煤能源公司与国本投资公司、秦皇岛国本公司基于买卖合同发生法律关系,秦皇岛国本公司用7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500万元)预付煤炭货款,武汉宏天公司、山西昌荣公司为该7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如期承兑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承兑,中煤能源公司要求国本投资公司、秦皇岛国本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并要求武汉宏天公司、山西昌荣公司对7张票据项下3500万元承担还款责任,其选择依据买卖合同纠纷向上述四被告主张权利,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7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仅是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的付款方式,四被告关于本案系票据纠纷的抗辩主张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中煤能源公司作为持票人依法享有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3500万元的权利,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在本案中,中煤能源公司并未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向国本投资公司、秦皇岛国本公司主张票据权利,而是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国本投资公司、秦皇岛国本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支付3500万元,基于秦皇岛国本公司已按照约定向中煤能源公司交付票面金额合计3500万元的七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煤款,从买卖合同义务角度,其已完成买卖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中煤能源公司要求该二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支付35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4291acb503a4dbabd67ac1b018446d1

 2、上海鑫旺钢铁有限公司、赣州江钨钨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然而,本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目前的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质押解除已签收”,江钨钨合金公司客观上无法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返还给鑫旺钢铁公司。二审判决依据原因债权买卖合同关系判决鑫旺钢铁公司继续支付600万元货款,但又未对五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处理,导致江钨钨合金公司对货款和票据双重占有,鑫旺钢铁公司给付了双倍的货款,但却不能依法取得票据权利进行追索,明显不当,应予纠正。由于本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目前仍处于无法返还给鑫旺钢铁公司的状态,为保障鑫旺钢铁公司的票据追索权,本院对江钨钨合金公司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要求鑫旺钢铁公司支付案涉汇票对应的600万元款项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a5f75ec75e847ad8aa9aca90036cf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