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恒岐律师 山东锦瑟律师事务所
一、法律规定
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四)津贴和补贴。”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附件《职工工资有关解释》
“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包括:……高温作业临时补贴……。”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自2012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4、《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自2011年7月28日起施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5、《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自2006年8月起执行)
“一、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仍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6、《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同时废止。”
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2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现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的10件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请遵照执行:
“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裁判观点
1、王华伟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2426号
关于防暑降温费问题。防暑降温费与高温补贴系不同的事项。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不属于工资;高温补贴属于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而发放的津贴,属于工资中的津贴和补贴。王华伟主张的防暑降温费系职工福利,应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2、孟春雨等劳动争议二审(2020)鲁01民终6975号
关于高温补贴的问题。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主张高温补贴应提供证据证明符合上述高温补贴发放的条件。……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符合发放高温补贴的情形,对其主张的高温补贴,本院不予支持。高温补贴属于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而发放的津贴,属于工资中的津贴和补贴,适用特殊仲裁时效。